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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分析进路伦理学·学术书评会”在我院召开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6-13

本网讯(通讯员陈子衿张旭东)2023年5月27日至5月28日,必威主办的第五届“分析进路伦理学·学术书评会“在振华楼B107会议室顺利举行。来自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等多个高校和研究机构的20多名学者和30多名学生参加了这次书评会。


书评会共分为三场。

第一场徐向东:《理由与道德》

第一场会议于27日上午举行,书评会围绕浙江大学徐向东老师的《理由与道德》一书进行。第一场书评会由来自《道德与文明》编辑部的段素革老师主持,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徐向东老师就《理由与道德》一书所作的报告;第二部分包括由三位评论人:中山大学的王华平老师,山东大学的吴童立老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魏犇群老师对本书内容所做的批评,以及徐向东老师对批评的回应;第三部分则包括由五位与谈人:武汉大学的陈江进老师,湖南师范大学的文贤庆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张旭斌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范震亚老师和华中科技大学的钟世文老师围绕书评和报告进行的进一步讨论,以及徐向东老师的回应。

徐向东老师从他在元伦理学上的基本立场、如何处理道德的客观性等方面简要介绍了自己的著作。例如,在道德客观性这一问题上,徐老师拒绝对道德客观性进行实在论式的解释。徐老师指出了如下两点:第一,道德的“客观性”只是构成性的客观性;第二,麦基(John Mackie)对道德实在论的攻击有本质上的说服力。因此,道德是为人类而创造的。在此基础上,徐老师提供了对客观性理由的另一种解释方式。他为此做了如下类比:法律规则虽然是人创造出来的制度设施,但却不依赖于个人意愿而具有有效性,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是“客观的”;道德也是如此。

在徐向东老师的介绍后,三位评论人依次对本书的内容进行了书评报告。第一位评论人是中山大学的王华平老师,书评报告的题目是《外在理由与伦理生活》。针对着徐向东老师对理由内在主义的捍卫,王华平老师提出了三点反驳意见:第一,徐向东老师对威廉斯论证的重构中忽视了芬利(Finlay)对“经典论证”与“解释论证”的区分;第二,在亚人(sub-personal)层面的转换(conversion)构成了行动者的一种非慎思式的识别理由的方式,因而,徐向东老师对麦克道威尔的相关批评不成立;第三,在亚人层面,理由信念的形成可能不必依赖于原有动机集。

第二位评论人是山东大学的吴童立老师,书评报告的题目是《规范性的起源与本质》。报告中指出,《理由与道德》一书对规范性作了三重说明:第一,行动理由的规范性来自于行动者的心理构成;第二,道德理由的辩护效力出自于人类条件形成的情感态度共识;第三,规范性的事实依据在于使得人类社会得以生存繁衍的那些行为模式。在此基础上,吴童立老师提出的批评是:在内在主义中,第三人称的规范信念难以与第一人称的内在理由相通达。更进一步地,吴童立老师区分了对理性在休谟的同情机制中的作用方式的“目的论解读”和“辩护性解读”,并指出徐向东老师难以解释理性和信念之间的说明性从属关系。

第三位评论人是中国人民大学的魏犇群老师,书评报告的题目是《休谟主义的伤口》。魏犇群老师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本书提出了批评意见:第一,威廉斯的“可靠的慎思路线”对行动者提出了近似全知的过高要求;第二,本书错误地理解了威廉斯和麦克道威尔的分歧所在,尤其是在理性慎思和“转变”(conversion)的概念上;第三,本书错误地解读了休谟的实践理性观念,因而在规范性上过分退让,实际上将实践理性“心理学化”了。最后,魏犇群老师提出“欲求潜能”概念,以在道德信念和理性动机之间取得联系。

徐向东老师对三位老师的批评做出了回应。例如,针对王华平老师“规范理由总有可能成为驱动理由”的质疑,徐老师区分了规范性理由能否成为行动的动机和规范性理由如何能够成为行动的动机这两个问题,并指出后者才是更为核心的问题。又如,吴童立老师认为徐老师混合了对休谟心灵哲学的目的论解释和辩护性解释,对此,徐老师通过更为具体地解释自己在书中所用的“休谟的同情机制”这一概念来予以回应。再如,针对魏犇群老师的第一个批评,徐老师指出,魏老师对威廉斯的解释是存在问题的,在恰当理解下,威廉斯提出的限制性条件并不会给行动者提出过高的要求。

在与谈讨论阶段,陈江进老师对本书中所涉及的道德动机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之争表达了自己的困惑:引起这一困惑的原因是,这一争论集中于道德判断与道德动机是否具有必然联系,但却又在此之外牵扯进第三个要素,即道德行为,因而使得整个图景复杂化了。

文贤庆老师从康德主义的角度发表了评论。文贤庆老师指出,康德主义不仅在消极意义上认为理性具有独立于感性的地位,更在积极意义上强调主体的自我立法。徐向东老师似乎因其自然主义立场而排除了一种基于两个世界的划分的、也更加准确的对康德主义的解读。

张旭斌老师质疑本书的内在主义进路如何在政治哲学上落地:这一进路难以被用以构建一套政治哲学的理论。张旭斌老师还指出,最核心的困难在于我们难以基于情感、欲望来推断出社会乃至国家运行的基本原则。

范震亚老师结合之前评论人的论证细节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例如,王华平老师和魏犇群老师对转换概念有不同的诠释:王华平老师认为,转换并不会在主观动机集合中增添新的元素,因为转换在亚人而非全人的层面进行;但魏犇群老师则有不同看法。

钟世文老师首先澄清了内在主义在当代的两种涵义:第一,理由可以提供动机;第二,只有内在于欲望的理由才是内在理由。但前一种意义上的内在主义更具重要性。另外,钟世文老师还指出,徐向东老师主要基于康德本人的理论来反驳康德主义,但当代的康德主义者可能有更丰富的资源——例如“辩护性理由”这一概念——来回应这一反驳。

最后,徐向东老师针对各位与谈人的评论做了简要回应。


刘玮《公益与私利: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研究》

第二场会议于27日下午举行,书评会围绕中国人民大学刘玮老师的《公益与私利: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研究》一书进行。第二场书评会由来自《湖北大学学报》编辑部的张媛媛老师主持,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由刘玮老师就《公益与私利》一书做简要的说明;第二部分包括由三位评论人:浙江大学的陈玮老师,中山大学的郝亿春老师和北京大学的程炜老师对本书内容进行评论,以及刘玮老师对这些评论的回应;第三部分则由两位与谈人——湖北大学的阮航老师和华中科技大学的叶金州老师——与主讲人和在场的同学们围绕本书做进一步的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的刘玮老师首先对《公益与私利: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研究》的写作过程基本主题做了介绍,并邀请大家进行评论和批评。

第一位评论人是浙江大学的陈玮老师,她的书评报告的题目是《重建实践哲学的统一性》。陈玮老师认为,《公益与私利》一书达成了重建“实践哲学的统一性”的目的,它成功做到了两点:第一,将实践哲学放在一个更大更广阔的视角来考察;第二,对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各部分采取了统一的、整体性的解读。从基本框架上看,本书有着独特的写作方法:不是把公益与私利当作截然对立的概念,而是人类活动的两个基本面向。这种写作思路对本书要达成的目的而言是必要的,且有着显著优势——正是这样阔大的理论视野和扎实的背景考察帮助我们准确地把握到了亚里士多德思想的核心。

从论证的角度看,本书的论证有两个突出之处:第一,涉及如何处理亚里士多德与柏拉图的思想联系。在6-9章中,作者每一步的考察与重构都始终在比较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立场和论证方案,并且相当精细地呈现了二者在关键问题上的相似与差异;第二,在具体论证,尤其是第7章对“德性”概念的分析中,强调“德性”存在利己和利他两个维度,以此连接了公益与私利。而为了说明这一点,作者又重点考察了德性的两个关键要素:值得赞美与高贵,并说明它们都具备很强的公共意涵。在此基础上,本书向我们表明,亚里士多德是如何在伦理学著作中论证,无论是一般而言的伦理德性和理智德性,还是最为特殊的两种具体德性(勇敢和智慧),都体现了公益与私利的统一,由此构成了亚里士多德最终解决公私问题的基础。

最后,陈玮老师提出了《公益与私利》一书在写作中可能存在的几个问题:首先,书中认为,在亚氏德性论的各种德性中,都体现了公益与私利的统一,但作为一种德性的“勇敢”实际上会对这种统一构成挑战。刘玮老师在此处的处理稍显简单。其次,由于题目要处理的问题太宏大,所以未免对细节缺少一些论证和说明。最后,陈玮老师表示她本人对亚里士多德的终极方案的态度并没有那么乐观。

第二位评论人是中山大学的郝亿春老师,书评报告的题目是《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如何定向?》。郝亿春老师首先肯定了本著作的价值,之后提出了四个值得商榷的主要问题:

1)“我注六经”与“六经注我”

郝亿春老师认为,刘玮老师的著作在视角方面结合了“我注六经”(即以亚里士多德的文本为主)和“六经注我”(即以“我”的视角为主)两个路径。具体而言,本书对构成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各个分论题方面以“我注六经”的方式完成分析;但是在将分论题结合起来构筑成作为整体的亚氏实践哲学时,本书似乎采用了“六经注我”的方式。郝老师指出,这一总体构架似乎在暗示这是亚里士多德本人的思路,但亚氏的文本并未直接如本书的架构一样对公益与私利问题进行讨论。因而,本书的总体框架更像“六书注我”式的,不过这有可能偏离亚里士多德的本来思路。

2)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定向:公私问题还是好生活问题?

在此,郝亿春老师区分了作为一阶性问题的“实践中的问题”和作为二阶性问题的“实践哲学问题”。郝亿春老师认为,一方面,《公益与私利》第一部分所述伯利克利和阿尔西比亚德的演讲活动属于典型的政治实践活动而难以将此称为实践哲学;另一方面,即便假定亚氏所面临的基本一阶性实践问题是公私问题,也并不必然能推出其二阶性的实践哲学之基本问题是公私问题。学界一般认为,亚氏伦理学的基本主题是探究人的“好生活”或“幸福”问题,而《政治学》的基本主题是探究“好政制”的问题。因而,直接将公私问题作为亚氏实践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有削足适履之嫌,这也容易错失亚氏实践哲学的基本问题,从而偏离亚氏的基本思想旨趣。

3)修辞学“别子为宗”之嫌

郝亿春老师认为,本书对修辞学、伦理学、辩证法的定位似乎都存在问题。修辞学在本书中占据核心位置,但很难说修辞学在亚氏的实践哲学中也占据核心位置。刘玮老师把亚氏伦理学的任务定位为一阶性的修辞性“理性说服”,但郝亿春老师认为,亚氏伦理学的基本任务是二阶性地反思和系统化阐明。进而,如果按照刘玮老师所强调的修辞学思路,辩证法也应当被当作一种修辞,可本书并不如此认为。

4)三个“对子”

刘玮老师以“公益与私利”问题作为全篇的核心主题,再以“修辞与立法”及“说服与强制”围绕核心问题贯彻始终。但郝亿春老师认为,后两个“对子”的构建及其对应关系似乎显得牵强,这一方面可能遮蔽相关问题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则可能忽视其共同基础“正确的逻各斯”。

最后,郝亿春老师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公私问题是复杂的,要从根本上澄清“公”“私”涵义、从而解决公私矛盾问题很难从柏拉图或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出路,但我们能够从现代的思想资源中得到有益启示。

第三位评论人是北京大学的程炜老师,他的评论分为两个部分,首先针对《公益》一书的主题,其次针对该书的研究路径。

从主题上看,公益与私利似乎并非亚里士多德文本所直接讨论的问题,但在本书中,它可以被“公益”(common good)所定位。那么应如何解释其对立物(即私利)?本书中为私利做了两个解释,但并非对公益进行具体的解释,因此对公益与私利的冲突的界定也不够具体。其次,程炜老师认为,书中对公益持有一种整体主义的理解,而在这种理解思路可能走得太远,即使不论它是否能被充足的理由支持,这一整体主义的图景也会多少威胁到全书的乐观主义结论。

从研究路径上看,本书将高尔吉亚、伯利克里、亚西比德和柏拉图作为亚氏核心的对话伙伴,以此构建了一种“辩证语境”。虽然在文本上,不论就修辞还是公私关系而言,亚里士多德都与柏拉图有不同的意见,但与之相对的,将高尔吉亚、伯利克里、亚西比德视为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和解决公私问题的对话伙伴就不那么显而易见,因为他们在亚氏的文本中极少被提及。其次,从考察对象的选择上看,从高尔吉亚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的叙述思路,使得修辞成为重要的考察对象。但是亚里士多德似乎并不真正将高尔吉亚和伯里克利当作对话者,伯里克利本人也并未将修辞学视作万能维度。因此这种思路需要受到历史材料考验。而就修辞学本身而言,亚里士多德的文本中也难以找到刘玮老师对它赋予的功能的依据。

刘玮老师对三位老师的批评做出了集中回应与澄清。关于公益与私利作为本书核心的问题,刘玮老师指出,公益与私利之间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自古就有的问题,而非现代政治哲学的问题——虽然亚里士多德没有直接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但这个问题始终在他的思考背景之中。而本书将公私关系问题作为串联亚里士多德的线索只是对亚里士多德整体的实践哲学的诸多组织方式之一,无意做“六经注我”式的研究。刘玮老师在一定程度上接受郝亿春老师对一阶现实问题与二阶理论反思问题的区分,但是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始终以行动为目的,这种区分最终是以一阶问题的解决为目的的。关于修辞学的问题,刘玮老师澄清,修辞学是框架而不是实质性内容,并非和政治学或伦理学有相同的高度,而是需要被它们填充。因此,伦理学的地位还是高于修辞学。亚里士多德确实将伦理学看作一种理性说服,以此表明说服的局限与法律强制的必要性。关于郝亿春和程炜老师指出的“公益”的定义问题,刘玮老师承认在本书中对“公益”的界定不够精确,主要是在日常的语境中讨论的,即个人的利益与城邦的利益。他认为自己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整体主义者”,因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城邦利益还是要还原为个人的好生活。关于文本与“辩证语境”问题,刘玮老师指出,本书旨在提出一个问题性的框架,而非严格的历史性框架。最后,刘玮老师对各位老师的评论、批评和建议表达了感谢,并表示会在本书修订再版的过程中将这些内容吸收进去。

在与谈讨论阶段,阮航老师指出,本书的理解框架和解释框架不同于对亚里士多德著作的一般讨论,例如,按照柏拉图的预设(城邦是放大了的个人),公益和私利之间可能不存在显著的冲突。叶金州老师指出,本书实际上并不涉及现代性问题。古代的公私问题与当代问题具有不同的内核。其次,亚里士多德试图建立公益与私利的联系,罗尔斯也做了相似的工作,而它们都面临价值多元主义的相似挑战。随后,与会的同学也纷纷提问,刘玮老师和其他与会老师们依次进行了回应与解答。


晓非《归责与规范》

第三场会议于28日上午举行,书评会围绕武汉大学刘晓飞(晓非)老师的《归责与规范:一种道德责任理论》一书进行。第三场书评会由来自《哲学分析》编辑部的牛婷婷老师主持,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主讲人刘晓飞老师就《公益与私利》一书所作的引言报告;第二部分包括由三位评论人:湖南大学的虞法老师,中国人民大学的田洁老师和四川大学的陆鹏杰老师对本书内容所做的批评,以及刘晓飞老师对批评的回应;第三部分则由各位与谈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王幸华老师,四川大学的宋子明老师和武汉大学的葛四友老师围绕书评,与主讲人和在场的同学们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

首先,刘晓飞老师指出,目前对于归责理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传统理论进路,分别是属权责任进路、实用责任进路与规范责任进路。而刘晓飞老师的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则是三者的融合:既发扬了各自的优势,又避免了传统理论进路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此外,此外,刘晓飞老师还介绍了回应性态度的社会功能(影响和塑造人际关系的内在目的性)、《归责与规范》的研究思路等重要问题。最后,刘晓飞老师介绍了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的最新研究进展,以及目前它面临的一些挑战。

在刘晓飞老师的介绍后,三位评论人依次对本书的内容进行了书评报告。第一位评论人是湖南大学虞法老师,评论主题为《责任与功能——一场自然主义者的挣扎》。虞法老师认为,《归责与规范》从相容论的立场出发,对于意志自由论与相容论之间的传统哲学争论,做出了有新意而不失公允的处理。此外,虞法老师也对于《归责与规范》提出了三点质疑:第一,如果“自由感”的实现最终需要以某种无知为基础,那么未来我们对“否决功能”的进一步揭示则有可能摧毁这一基础。第二,《归责与规范》中关于自由感的心灵哲学考察可能存在不充分之处。第三,本书中“叛逆的电脑”案例未能满足其声称的决定论的要求,因此并不能很好地说明确定性与不可预测性的一致关系。最后,虞法老师对比了简单版本的实用责任理论与刘晓飞老师版本的功能规范性理论,指出刘晓飞老师版本的功能规范性理论的额外优点在于可以处理“无辜者难题”,并且可以很好地解释对人与对动物的调教或赏罚规则的本质区别。但是虞法老师也提出了新的担忧,即刘晓飞老师版本的功能规范性理论是否能够很好地回应一种调整版本的“无辜者困境”。

本场会议的第二位评论人是中国人民大学的田洁老师,评论主题为“Fittingness of Reactive Attitudes(回应性态度的合适性)”。田洁老师首先梳理了刘晓飞老师著作中的主要节点问题,并剖析了作为《归责与规范》中重要背景知识的,斯特劳森式的反应性态度理论与“强决定论+功利主义”路径之间的差别以及刘晓飞老师对于斯特劳森式的合适性概念的发展。随后,田洁老师表达了两点担忧:第一,书中的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给出的“合适性”概念似乎难以有效地与后果主义归责理论区分开来;第二,如果背离斯特劳森,反应性态度针对的正确对象就不一定是产生意图的主体。最后,田洁老师肯定了刘晓飞老师对于斯特劳森式表达主义的改造:将道德语言从纯粹的“态度表达”升级为“有效沟通”。田洁老师认为,这一改造能够帮助我们确立道德对话中合适的反应性态度,是一种极具潜力的理解道德责任的方式。

本场会议的第三位评论人是四川大学的陆鹏杰老师,评论主题为《前瞻式的道德责任理论:澄清与辩护》。陆鹏杰老师首先指出,《归责与规范》主要进行了两项工作:对于当前主流的道德责任理论,尤其是相容论(决定论与道德责任相容)进行反驳批评,并提出了一种新的归责理论。而陆鹏杰老师的评论则专注于前者,即主要围绕刘晓飞老师对于前瞻式(forward-looking)相容论的反驳展开。刘晓飞老师针对前瞻论提出了两点批评,即“替罪羊反驳”和“操控难题”。陆鹏杰老师分别反驳了这两点批评:第一,关于“替罪羊反驳”,刘晓飞老师可能是错误地将前瞻论与结果论混为了一谈。一些最新的研究更多地强调前瞻论的工具主义性质。第二,关于“操控难题”,被操控者并不需要为过错承担道德责任,而前瞻论者可以很好地回应“操控难题”。最后,陆鹏杰老师总结了前瞻论的两大理论优势,并认为虽然这两种优势或许不足以证明前瞻论一定比其他道德责任理论更可取,但它们显然给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理由来支持前瞻论。

在与谈讨论阶段,与谈人王幸华老师、宋子明老师以及葛四友老师依次进行了发言。王幸华老师首先肯定了刘晓飞老师的“功能规范型”归责模型相对于其他归责模型的优越性,然后就刘晓飞老师的归责模型提出了两个问题:第一,这个模型是否诉诸了某种“自我性”的操控力的概念,如果是,那么这种同一性模型如何区分于自我性模型;第二,这个模型假定亚里士多德式的归责理论是错误的,也就是说“有意识的选择”并不是归责的必要条件,但是这似乎会导致一种严厉命令的道德,比如我甚至要为我因为对手倒霉而产生的情不自禁的喜悦感负道德责任。宋子明老师主要就责任概念的伦理学维度、责任归属人的身份与规范等问题提出了疑问;葛四友老师围绕道德责任及其影响、道德直觉在现实环境与思想实验中的“错位”、处理道德直觉的“修正主义”与“调和主义”方法等问题展开了评论。

对于评论人以及与谈人的意见,刘晓飞老师分别给予了详细的回应。针对虞法老师的评论,刘晓飞老师指出:第一,即使认可决定论,对于否决功能的讨论也不会破坏我们的自由感体验;第二,根据康德,肯定能力往往不适于自由意志的范围;第三,当前版本的规范功能理论对于“影响其他成员与自己的交互关系”功能说明的语焉不详。

针对田洁老师的评论,刘晓飞老师认为:第一,否决能力不一定完全需要有意识的选择,应用否决能力的过程可以是无意识的;第二,强硬实在论与自然主义立场并不冲突,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是二者的结合;第三,田洁老师质疑功能规范型归责理论与后果主义归责理论之间区别时给出的两个例子不构成有效的反驳;第四,关于反应性态度针对的正确对象和产生意图的主体之间的联系,应取决于个体的认知系统是否为实现该行为的相关认知功能的核心运算规则。

针对陆鹏杰老师的评论,刘晓飞老师首先赞同了将前瞻性理论归为工具主义而与后果主义区分开来的观点。其次,关于操纵论证并不能构成对前瞻论的挑战的观点,刘晓飞老师认为,操控论证中的辩护涉及意图、行为能力等非前瞻性的理由,而对于前瞻性理由的这种刻画将会导致前瞻论的理论不自洽。

另外,刘晓飞老师还回应了与谈人与现场其他观众的问题与意见。最后,李勇老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

至此,为期两天的“分析进路伦理学·学术书评会”圆满结束。

(编辑:邓莉萍   审稿:严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