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大学哲学系主任博德教授关于“自然种类”的演讲顺利举行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3-06-04
本网讯(通讯员李懿迪)6月2日晚,应必威陈波教授邀请,剑桥大学哲学系主任、罗素讲座教授亚历山大·詹姆斯·博德(Alexander James Bird)做了主题为“自然种类(Natural Kinds)”的线上讲演。该次讲演由陈波教授主持,南京大学张力锋教授评议。来自国内外的800余名听众参与本次线上讲座。
在本场讲座中,博德教授主要对与自然种类相关的形而上学和科学哲学探讨做了介绍,他以四个问题及其回答串联整场讲座,从简至繁地介绍了有关自然种类的不同观点,最后总结出在自然种类的讨论中需要被进一步关注的基本问题。
博德教授在讲座中向听众抛出的第一个问题是“是否存在真正的自然划分”,也就是说,事物之间是否存在着自然的差异和相似性,如果存在,这种差异是什么?又是什么造成了这种自然差异,以至于我们可以依据该差异进行分类?博德教授指出,对“是否存在自然划分”问题的积极回答导向了关于分类的弱实在论观点(weak realism),弱实在论者认为事物之间存在自然划分,科学成功的关键就是能够抓住真正的自然划分并进行分类,进而开展研究。但博德教授强调,自然划分的标准可被粗略描述为一个自然种类的成员应该具有一些自然的共同属性。但是,在根据自然种类进行划分的过程中需要允许使用归纳推理,包括密尔(J. Mill)和蒯因(W. V. Quine)在内的哲学家都主张这一点,仅仅依靠自然相似性不足以划分自然种类。
第二个问题是“我们的自然种类划分是否真的是对‘种类(kinds)’的分类”。博德教授指出,该问题建立在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上,实际上预设了某种密尔式的区分,即认为自然划分和按自然种类对事物进行分类之间有区别。可能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归纳推理的使用,但该问题并没有得到充分讨论。无论如何,虽然对于一些科学来说,自然种类不是必须的,但是一些特定的、基于自然种类的归纳推理是成功的,这表明我们需要自然种类,也存在基于自然种类的自然划分。博德教授将这种认为自然种类存在的观点称为关于种类的弱实在论(weak realism)。
第三个问题是“是否存在作为自然种类的实体”。如波依德(Richard Boyd)等哲学家会认为,自然种类的实在性仅在于它们能够做出成功的归纳与说明,并不能说明其他的东西。但劳维(E. J. Lowe)就主张自然种类具有本体论意义,存在具有实体地位的自然种类。如果不承认自然种类实体的存在,我们就无法谈论自然种类,更遑论自然种类具有何种性质。博德教授指出,“承认存在并且必须存在自然种类实体”的观点被称为强实在论(strong realism)。强实在论引发的争论与一个更为深入的问题相关,即第四个问题“自然种类到底是什么”。
当我们考虑第四个问题时,我们会很自然地进行如下思考:自然种类是否等同于或可直接还原为更一般的实体(如集合或共相);自然种类是否虽然自成一格,但其实产生或随附于其他种类的实体;或者干脆认为自然种类就是一个基本的、自成一体的本体论范畴。博德教授指出,该问题需要和“自然种类是否有本质”结合讨论,在讨论自然种类是什么之前,需要先明确两种不同的本质主张。其一是关于个体的本质,个体所属的种类对于该个体而言必不可少,如果个体a属于种类K,那么属于种类K就是个体a的一个本质属性。其二是种类本身具有本质属性,即对每个种类K而言,都有一些性质 ,使得 对于K而言是本质的。进而,博德教授以物种进化和核裂变为例,说明了关于种类的本质并没有暗示关于个体的本质存在,这意味着自然种类不能被设定。因此,在自然种类是什么的问题上,认为自然种类是复杂共相而不是特殊的实体类别显然是更好的回答。
讨论完以上问题之后,博德教授简要介绍了波依德等人提出的自我平衡属性簇理论(homeostatic property cluster),根据该理论,自然种类是一种自我平衡属性簇,自然种类中的个体分享一系列受自我平衡机制限制的属性。自我平衡机制既可以簇集成员属性,导致共相显现,又能够排除成员中极个别的特殊性质的影响。博德教授指出,不是所有属性的集合都是自我平衡属性簇,生物物种因同时具有簇集属性和自我平衡机制的特征而被视为是典型的自然种类簇。自我平衡属性簇理论因既关注了共相又降低了殊相的影响而具有强大的归纳和解释力。
最后,博德教授指出,在自然种类的形而上学和本体论讨论中仍有一些被忽视了的问题,其一是“自然种类和自然属性的区别是什么”,其二是“自然种类是实体吗?如果是,自然种类是哪种实体。”这些问题虽然在本场讲座中进行了初步探讨,但它们的重要地位使得它们值得被进一步发展和探究。
在评议环节,张力锋教授围绕“自然种类的实在论和约定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自然种类词的指称问题”和“自然种类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脱离实例存在”等三个问题进行提问。他认为,自然种类具有某种文化相对性,不同文化背景或实践目的下的自然种类可能是有区别的。因此或许应该在自然种类的实在论观点和约定论观点之间做出某种平衡或取舍。以水、冰和H2O为例,在使用中,自然种类词到底指称是狭义的液体的水,还是广义的具有特定分子结构的事物。从自然主义的本质主义理论出发,有本质似乎暗示着有物存在,但实际上可能存在没有物理实例的自然种类,这种观点可能会导致比较繁重的本体论负担。
博德教授在回应中指出,实在论和约定论之间存在互动,不同文化背景或出于不同实践目的的人都是动态的针对自然种类进行讨论,实际的研究和讨论过程更可能是出于实用目的来对事物进行划分。关于第二个问题,博德教授指出,可能有的自然种类词是模棱两可的,我们在研究领域使用该术语和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该词语是不同的,关于这些词语的语用学讨论是有趣且十分重要的。
陈波教授则对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关于自然种类本质和个体的外显特征之间关系的观点表示质疑。博德教授回应道,该问题的回答与对本质的定义息息相关,不同的群体对本质的选择或看法不同,而且同一物种在不同的进化环境中可能拥有不同的属性。然而对于本质主义者而言,无论面对多少不同的性质,他们总会倾向于存在能决定一切的本质属性,例如,猫无论生出来多像狗的生物,这个生物仍然是猫。
南京大学博士生关思玥则就本质、共相与普遍性之间的关系进行提问。她认为,如果复杂共相不需要承诺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具有相同的部分,那么认为这种共相是自然种类的本质就是值得质疑的。博德教授在回应中指出,虽然共相是复杂的,我们不应该认为一个复杂的共相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完全相同。但是,本质主义仍然会坚持认为存在一些在所有可能世界中保持不变的性质,至于是否存在一个没有该核心性质的可能世界,他并不能给出确切的答案。
(编辑:邓莉萍 审稿:刘慧)